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商業會計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57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57年1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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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備抵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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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應設置備抵折舊科目,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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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之折舊年限,應依其耐用程度,使用情況及經濟效用等三項因素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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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平均方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使用年數除折舊總額,所得每期相同之折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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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定率遞減方法,係指依固定資產之折舊年限,按公式求出其折舊率,每年以帳面淨餘額,乘以折舊率,計算其當年之折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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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工作時間方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估計全部使用時間除其應折舊之總額,算出一單位工作時間應負擔之折舊額,乘以每年實際使用之工作總時間,求得各該期之折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