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1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39條 (備抵折舊)
  1. 固定資產應設置備抵折舊科目,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2. 固定資產之折舊年限,應依其耐用程度,使用情況及經濟效用等三項因素訂定之。
  3. 所稱平均方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使用年數除折舊總額,所得每期相同之折舊額。
  4. 所稱定率遞減方法,係指依固定資產之折舊年限,按公式求出其折舊率,每年以帳面淨餘額,乘以折舊率,計算其當年之折舊額。
  5. 所稱工作時間方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估計全部使用時間除其應折舊之總額,算出一單位工作時間應負擔之折舊額,乘以每年實際使用之工作總時間,求得各該期之折舊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