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1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36條 (存貨存料之計算方法)
  1. 存貨存料得按種類或性質採用先進先出、後進先出、加權平均、移動平均、或簡單平均等方法計算之。
  2. 所稱先進先出方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資產,依照取得次序,以其最先進入部份之成本,作為最先領用或出售部份之成本。
  3. 所稱後進先出方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資產,依照取得次序倒算,以其最後購入部份之成本,作為最先領用或售出部份之成本。
  4. 所稱加權平均方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資產,各批取得之總價額,除以該項資產總數量所得之平均單價,作為每次領用或售出部份之成本。
  5. 所稱移動平均方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資產,各次取得之數量及價格,與其前存餘額合併計算所得之平均單價,作為下次領用或售出部份之平均單位成本。
  6. 所稱簡單平均方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資產,每次取得不同單價之和,除以取得不同單價之次數,所求得之平均單價,作為每次領用或售出部份之平均單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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