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11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稽字第09 8002833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80059491號函)

所有條文

  1. 4.各類風險之管理機制
    4.1 市場風險
    4.1.1 市場風險管理原則
    公司對於所有業務之市場風險,應訂定適當之市場風險管理制度,
    並落實執行。
    守則說明:
    1.市場風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
    (1)與市場風險管理有關之各個層級之授權架構及呈報流程與作業
    內容。
    (2)可容許之交易範圍。
    (3)市場風險衡量方法(包括質化與量化之方法)。
    (4)訂定適當之市場風險限額及其核定層級與超限處理方式。
    (5)問題交易與非正常交易之查證、調整與解決處理程序。
    4.1.2 市場風險之量化衡量
    證券商應衡量所有業務單位的市場風險。對於市場風險之衡量,宜
    建立可行之風險量化模型,以每日計算所有業務單位之市場風險,
    並比較市場風險限額。
    守則說明:
    1.市場風險量化模型可包括:
    (1)統計基礎衡量法。
    (2)敏感性分析。
    (3)壓力測試。
    (4)其他可行之風險量化模型。
    2.衡量方法應正確且嚴謹,並應確保使用方法的一致性。
    3.至少每日衡量風險暴露程度。
    4.業務單位與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應每日衡量市場風險,並與核准之
    市場風險限額比較與監控。
    4.1.3 統計基礎衡量法
    證券商整體之市場風險宜採統計方法衡量,以提供高階管理者決策
    參考。
    守則說明:
    1.對於證券商整體、部門或個別商品之未預期損失的市場風險衡量
    ,宜採統計基礎衡量法,以提供相關部門對風險之整體性的瞭解

    2.市場風險統計基礎衡量法,一般建議採用風險值衡量法。
    3.證券商應對風險值模型的假設與限制有深入了解。
    4.1.4 敏感性分析
    證券商可衡量持有部位對個別風險因子的敏感度。
    守則說明:
    1.個別風險因子之變動,例如:利率、匯率等,對證券商資產價值
    變動之影響,宜採敏感性分析衡量法,以提供相關部門瞭解不同
    風險變動對證券商之影響效果。
    2.各業務單位應計算特定市場風險因子的敏感度,例如:利率變動
    影響債券價格變動幅度(Price Value of a Basis Point, PVBP
    )及凸性(Convexity) 等,以加強市場風險控管。
    4.1.5 模型驗證測試
    為確保統計基礎衡量法風險模型預測之正確與可信度,應進行模型
    驗證測試,並持續更新,以反應市場狀況。
    守則說明:
    1.證券商若採統計基礎衡量法,由於統計基礎衡量法係根據許多假
    設及參數設定與信賴區間的選擇,因此應比較估計(預測)的市
    場風險與實際結果(真實損益),以確保統計基礎衡量法估計的
    準確性。若估計與實際結果有重大差異,應重新檢視假設與修正
    模型。
    2.統計方法並無法保證金融商品價格波動度或相關性預測之正確性
    ,投資組合分析則應更謹慎選擇相關假設與模型。
    3.證券商若採用風險值模型評估市場風險,則必須透過回溯測試(
    backtesting) 或其他方法,進行模型估計準確性之驗證(val-
    idation)。
    4.1.6 壓力測試
    證券商在訂定市場異常變動因應措施時,可採用壓力測試模擬,以
    衡量異常市場變動對投資組合價值變動的影響,作為擬具因應措施
    之依據。
    守則說明:
    1.大部分的風險衡量模型乃根據許多假設與特定參數,包含對信賴
    區間的選擇,但並未提供落於信賴區間以外或分配假設之外的損
    失金額預測,因此應採用壓力測試(stresstesting) 評估證券
    商之潛在異常損失,並進行風險控管。
    2.壓力測試不應侷限在計算潛在損益的數量分析,尚應包含在特定
    情況下的定性分析。
    3.證券商應定期執行壓力測試,以評估因市場過度變動的潛在異常
    損失。
    4.2 信用風險
    4.2.1 信用風險管理原則
    證券商對於所有業務之信用風險,應訂定適當之信用管理制度,並
    落實執行。
    守則說明: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
    (1)與信用風險管理有關之各個層級之授權架構及呈報流程與作業
    內容。
    (2)交易前之信用評估:交易前應審慎評估交易對手的信用程度,
    並確認交易之適法性。
    (3)信用分級管理:宜訂定信用分級管理制度,對於不同信用程度
    之交易對手,設定各級信用限額並分級管理之。
    (4)交易後之信用監控:對於不同交易對手與部位應定期檢視其信
    用狀況,並對各種信用加強(包括擔保品)措施定期評估及監
    督管理。
    (5)其他有效降低信用風險之措施:例如擔保品、保證、信用風險
    淨額抵銷協議及信用衍生性商品等。
    2.為有效控管信用風險,證券商得採適當之量化風險管理技術。
    4.2.2 信用分級管理
    證券商應有適當之信用評估機制,負責評估交易對手的信用程度,
    並對不同信用程度的交易對手,訂定不同的信用限額,以分級管理
    之。
    守則說明:
    1.證券商宜建立獨立的信用評估程序,據以評估交易對手之信用程
    度。
    2.證券商宜建立適當的信用分級制度,據以對不同信用程度之交易
    對手設定信用限額。
    3.為辨識高風險之交易對手,證券商可依歷史違約個案特性、信用
    評等資訊、市場交易資訊,篩選出高受託風險的股票,並依證券
    商風險容忍度,作適當之分級處置。
    4.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應負責衡量與監控信用風險。
    4.2.3 交易後之信用監控
    對於交易後之部位,應定期檢視其交易對手之信用狀況,並訂定信
    用監督管理程序,以持續控管信用風險對於各種信用加強(包括擔
    保品)措施,也須定期評估與監督管理。
    守則說明:
    1.信用監督管理程序應包括:
    (1)定期檢視交易對手之信用狀況。
    (2)對於風險提高之交易對手,宜採行降低信用限額、限制新增部
    位、或信用加強(如增提擔保品)等措施。
    (3)其他有效監督管理信用風險之措施。
    2.證券商對於高風險股票或高風險客戶之受託買賣,應設定特別之
    監督與核決程序,並宜針對下列項目建立高風險帳戶之追蹤管理
    程序:
    (1)帳戶信用變化。
    (2)帳戶之適法性。
    (3)帳戶交易標的之變動與損益狀況。
    (4)收集並分析重要之相關資訊與財務變化資料。
    4.2.4 信用加強與信用風險抵減
    為進一步有效控制信用風險,公司應依交易對手或交易商品特性,
    透過擔保品、保證等方式,提昇該交易的信用強度。亦可採取信用
    風險抵減措施,例如:與交易對手簽訂抵銷協議(netting agree-
    ment),互相抵銷彼此信用風險。
    守則說明:
    1.公司應設立一定程序,以決定何種交易需要求交易對手加強信用
    。同時應設立一致性的標準,以評價風險抵減措施產生之信用風
    險降低效果。
    2.應就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及擔保品價值設定適當的監督及評價程
    序,以充分揭露其風險狀況。
    3.公司應在法律權限內,確認抵銷協議的可執行性,並依既有程序
    落實執行。
    4.信用加強與信用風險抵減對公司之信用風險影響效果,應於加總
    信用風險時考量之。
    4.2.5 信用風險之量化衡量
    證券商宜彙總信用暴險金額、交易對手的違約機率及回收率等資訊
    ,以計算預期和未預期信用損失,並量化信用風險值。
    守則說明:
    1.信用風險預期損失的估計包含以下三項:
    (1)信用暴險金額。
    (2)交易對手的違約機率。
    (3)交易對手的違約回收率。
    2.信用風險未預期損失為證券商經自行評估,在某一可能情況下(
    信賴區間)之可能最大損失。
    3.信用風險預期與未預期損失之估計應考慮該筆交易之信用加強效
    果,與信用風險曝險淨額抵銷效果。
    4.2.6 信用風險暴額
    證券商應衡量持有部位商品與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暴險金額,並定
    期與個別交易對手的風險限額比較。
    守則說明:
    1.信用暴險金額應每日衡量、監控,並與個別交易對手限額比較。
    若投資組合的規模很小且標的交易的波動性很低時,可每週衡量
    與監控。
    2.若信用暴險不易衡量時,證券商應採取其他適當之方式,進行風
    險控管。
    3.對各業務單位信用風險暴險金額之衡量,須符合正確、嚴謹與一
    致性的原則。
    4.2.7 當前與潛在暴險金額
    證券商對於持有部位信用風險暴險金額之衡量,應立基於信用約當
    的基礎上,並能反映市場狀況之變動。由於不同商品各有其衡量信
    用風險暴險金額之方法,因此證券商應以適當方法衡量之,例如若
    干金融商品之信用風險暴險金額包括當前暴險金額與潛在暴險金額
    兩部分。
    守則說明:
    1.當前暴險金額:該項交易目前的重置成本,亦即目前的市場價值
    ,代表若交易對手今天違約所面臨的損失金額,亦約當於每日結
    清價。
    2.潛在暴險金額:該項交易未來重置成本的估計價值,代表若交易
    對手在未來的交易期間內違約,所可能遭受的損失金額。
    4.2.8 交易對手違約機率
    證券商宜採行適當之方法,評估交易對手之違約機率。
    守則說明:
    1.交易對手違約機率可採用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部信用評估機構所
    發佈之相關資訊,或由證券商自行估計。
    2.交易對手的違約機率若由證券商自行估計,則應有一完整適當之
    程序,其結果需經適當驗證(validation)據以瞭解模型效度。
    3.為估計經紀業務客戶違約風險,證券商宜採下列原則辦理:
    (1)有外部信用評等之法人戶,依外部評等資訊估計違約風險。
    (2)無外部信用評等之客戶,包括法人戶與個人戶,則依歷史違約
    個案特性,概估不同信用風險特徵客戶之違約風險。
    4.2.9 交易對手違約回收率
    證券商宜採行適當之方法,合理評估交易對手之違約回收率。
    守則說明:
    1.違約損失率係指「1-回收率(或償還率)(Recovery Rate)」,
    而回收率係指某合約若發生違約之後,其所能夠收回金額(如債
    權收回金額、或違約後收取本息之現值)佔其信用暴險額或違約
    時尚未償還餘額(如授信金額、或違約時債務面值)之比率。
    2.交易對手的違約回收率應由證券商內部自行評估,或由適當之外
    部評估機構提供。
    4.3 流動性風險
    4.3.1 流動性風險管理原則
    證券商對於所有業務之流動性風險(包括市場流動性風險與資金流
    動性風險),應訂定適當之控管辦法,並落實執行。
    守則說明
    1.證券商應考慮持有部位之集中程度,及市場成交量概況,以進行
    市場流動性風險量化或非量化之管理
    2.證券商應綜合考量各部門對資金需求之金額與時程,進行資金管
    理;並對異常或緊急狀況導致之資金調度需求,擬定應變計畫。
    4.3.2 市場流動性風險管理
    證券商對於市場流動性風險得納入市場風險模型或獨立予以評估與
    監控。
    守則說明:
    1.風險值模型可考慮市場的流動性風險,以正確地反映結清部位的
    風險,並由風險管理執行單位加以監控。
    2.由於鉅額交易對證券價格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證券商應謹慎地
    管理鉅額部位之市場流動性風險。
    4.3.3 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
    證券商應依業務特性評估與監控各種貨幣的短期現金流量需求,並
    訂定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以因應未來之資金調度。
    守則說明:
    1.資金流動性除應考慮本國短期資金調度外,亦需考量跨國或跨市
    場之資金流量調度。
    4.3.4 資金調度
    證券商應設立一獨立於各業務部門之資金調度單位,並負責監控每
    一業務單位淨現金流量。
    守則說明:
    1.資金調度單位應向風險管理執行單位通報業務單位重大與異常使
    用現金的情形。
    2.資金調度單位需與業務單位及相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並針對個
    別交易之資金使用狀況,與結算交割相關部門相互溝通。
    4.3.5 資金需求策略
    證券商應訂定不同的資金需求策略,以因應資金流動性所造成之損
    失,或市場突發狀況所產生之資金流動性需求。
    守則說明:
    1.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應透過不同的情境分析,瞭解證券商所持有之
    金融商品的潛在流動性風險,進而評估在各種情況下籌資的可能
    成本。風險管理執行單位亦需訂定證券商之緊急融資策略與程序

    2.證券商應建立具彈性之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架構。
    4.4 作業風險
    4.4.1 作業風險管理原則
    證券商對於作業風險,除應依其內部控制制度所規範之作業程序及
    控制重點進行控管外,對於業務及交易流程中之作業風險,亦應訂
    定適當之控管機制,並落實執行。
    守則說明:
    1.前述作業風險管理機制至少應包括:
    (1)交易部門應確保所有交易皆遵循證券商之政策,且對於交易流
    程中有關授權、交易支援資訊之取得、對手經驗之考量、及交
    易紀錄之保留等控管重點,皆應有適當之規範。
    (2)財務部門、結算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於交易流程中有關評
    價、價格資訊確認、損益報表編製、交易處理與確認、結算與
    交割作業、帳戶之驗證、及資產控制等控管重點,應有適當之
    規範。
    2.為有效控管作業風險,證券商可採適當之風險量化技術進行控管

    4.4.2 授權
    證券商應針對各種型態之交易,設立明確的授權標準。
    守則說明:
    1.證券商應有定期檢視授權適當性的程序,使相關部門或人員清楚
    了解授權範圍,若違反授權程序時應有適當的處理措施。
    2.應具體說明每一交易型態的授權項目,以及所授權的限額,並確
    保交易人員在授權額度內進行交易。
    3.在授權之前應確保相關人員已充分了解證券商的風險管理政策與
    方針、特定商品的風險特性、交易活動的營運控制與程序。
    4.4.3 決策支援
    交易人員在交易前應取得客戶或交易對手的充分資訊,及其他相關
    而必要之資訊,以利證券商進行訂價與交易決策。
    守則說明:
    1.在交易進行前,交易人員應確實了解交易對手的能力及需求,並
    了解本身在交易中的權責範圍。同時亦需取得交易對手之信用風
    險資訊與限額,以作為交易參考依據。
    2.設定適當的定價模型之控制程序。未經測試的模式可能使證券商
    暴露於交易虧損的風險,因此有關定價模型的使用與控制程序中
    ,應明確紀錄模型的假設與參數,並由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檢視與
    核准。
    3.交易部門人員應確實瞭解證券商之風險管理與交易策略。
    4.4.4 交易對手經驗
    證券商交易人員在交易進行之前,應考量交易對手之交易經驗。
    守則說明:
    1.若干金融商品,例如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契約規範相當複雜與艱
    澀,為避免日後交易糾紛,交易人員需確保自身及交易對手對該
    項商品均有充分的瞭解。
    2.對於複雜的金融商品交易,應取得或保存交易過程的相關資料。
    3.適度提供交易對手關於該交易在不同市場狀況下之敏感度分析資
    料,有助於增進交易對手就該商品的了解。
    4.4.5 交易紀錄
    證券商應建立控管系統以確保交易紀錄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及時性

    守則說明:
    1.交易人員應提供或保留重要的交易軌跡以備查核,以確保交易業
    經過正確地處理與紀錄。
    2.當同一項交易必須登錄於多項資訊系統時,系統間應能進行交易
    比對以確保資料的一致性,並應由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執行
    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每日執行檢視與確認。
    4.4.6 評價
    證券商應依據既定之書面文件或經核准的政策與程序,適時運用合
    理的公平價格重新評估部位價值。
    守則說明:
    1.證券商應建立適當的部位評價政策與程序,並定期評估其妥適性
    。另應說明所採用之評價方法及理由,包含以市場價格評價或模
    型評價。
    2.證券商評價方法之採用,應注意其一致性。
    3.對於流動性非常低的商品,應另行設置適當之評估程序。
    4.不論商品類別是否相同,其評價之時點應具一致性。
    4.4.7 價格資訊確認
    財務部門及風險管理相關部門人員應從獨立於交易部門之單位取得
    價格(包括利率與匯率)資訊,以重新評價所持有之部位。若使用
    內部評價模式進行評價時,應建立合理及獨立之檢視程序。該模式
    之變更亦應遵循適當之控管與授權程序。
    守則說明:
    1.價格資訊之取得不宜由交易人員擔任,以避免發生利益衝突或價
    格操縱行為。
    2.證券商應充分了解經由外部取得價格的方式並建立作業程序,該
    程序宜包括對價格高(低)估、異常大量或其他異常狀況之處理
    方式。
    3.若無法取得獨立的外部價格,可透過估計與模式計算價格,但該
    模式應先經過獨立的檢視程序評估其妥適性,並應考慮就此類交
    易另行設定限額。
    4.4.8 損益報告
    證券商應每日編製投資組合之損益報告,以使管理階層了解業務單
    位之績效。
    守則說明:
    1.損益報告之內容可按業務單位別、產品別或地區別編製。
    2.財務部門或風險管理相關部門應定期評估資金需求及其成本,並
    編製相關之分析報表。
    4.4.9 交易之處理
    證券商應及時處理所有經核准之交易,並留存原交易人員執行交易
    之稽核軌跡,以控管交易過程可能衍生之風險。
    守則說明:
    1.應訂定適當之交易處理控制程序,以控管交易過程中可能衍生之
    風險。
    2.交易之處理宜在交易執行後即予完成,或至少在當天完成,以確
    保紀錄的及時性。
    3.為確保交易紀錄之完整性(例如:獨立之交易序號、交易細節、
    交易對手及交易時間)與正確性,須按規定保存交易文件。
    4.應由獨立於業務單位之人員執行交易紀錄之驗證程序,包含有效
    性檢查、監督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限額,並確認場外交易價格資
    訊,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5.交易之變更、取消與異常交易皆需額外的監督與授權。
    6.所有有疑慮或錯誤的帳目均須迅速處理,財務單位之高階管理人
    員應定期檢視此類待澄清之交易,並進行分析。
    4.4.10 交易之確認
    證券商於交易完成後與交易對手交易資料之確認作業,應由非交
    易部門之人員辦理。
    守則說明:
    1.對交易之確認,應視其性質決定確認方式。包括利用結算機構
    、結算系統或直接向交易對手函證等。且確認程序須獨立於交
    易員及出納單位。
    2.交易函證之收發、核對及驗證,應由交易部門以外之人員負責

    3.管理報告應包括未完成之交易,及有爭議之交易對手等內容。
    4.4.11 結算與交割
    證券商應授權獨立於交易、交易程序處理與對帳單位之人員執行
    現金及有價證券之交割及結算處理作業。
    守則說明:
    1.為達到現金或資產交割之有效控制,應授權具有足夠經驗及知
    識之人員覆核交割細節,且授權階層至少應劃分為兩個以上,
    並明確區分各層級之責任。
    2.為保護電子支付系統或人工開票作業系統之安全,所有指示交
    割處理的電話線應予以錄音。
    3.非標準化之交割作業應經適當之授權與覆核。
    4.應區隔現金出納與證券交割作業,並分別予以適當授權。
    4.4.12 帳戶之驗證
    證券商應由獨立單位定期進行帳戶之驗證,或在建立內郭砥位時
    ,適當執行內部帳戶之驗證。
    守則說明:
    1.為確保內部系統與資料庫、以及與外部組織紀錄之一致性,應
    進行帳戶之驗證,且交易部門應用系統與後檯資料庫應能相結
    合。
    2.帳戶驗證之範圍應包括交易人員、後檯之結算與會計系統紀錄
    等。
    3.應由獨立單位驗證現金與保管部位(範圍應包含部位與現金)
    ,以確保記錄之正確性。
    4.4.13 資產控制
    證券商應建立資產控制系統,以保護資產(包括證券商與客戶)
    之安全。
    守則說明:
    1.所有有價證券與其他資產,包括擔保品,皆應放置在安全場所
    控管。
    2.至少定期盤點與檢視有價證券。
    3.設定控制程序以確保客戶資產安全,包含確認客戶資產及分別
    管理客戶資產等。
    4.應詳細紀錄及正確結算每一客戶之交易並顯示其帳戶餘額。
    4.4.14 作業風險之量化衡量
    證券商應認知作業風險之重要性,並收集整理作業風險相關資料
    ,以進行適當之量化衡量與管理。
    守則說明:
    1.作業風險包括內部之人員、流程與資訊系統風險及外部之事件
    所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之風險,證券商應於平日收集整理作業
    風險相關資料(內容包括:發生時點、事件型態、文件記錄與
    損失狀況),並進行適當之量化衡量與管理。
    2.為有效控管作業風險,可採適當之方法或模型,衡量作業風險

    3.相關作業風險量化資訊可參考國際清算銀行( BIS)所發佈的
    報告書,例如: Consultative Document: Operational Risk
    (2001,BIS)或Quantitative Impact Study 3 : Tech nical
    Guidance ( 2002, BIS)等研究報告。
    4.5 其他風險
    4.5.1 其他風險控管
    證券商除應控管經營時所面臨之市場、信用、作業及流動性風險外
    ,對於其他風險(包括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及策略風險等)宜建立
    適當之風險控管處理程序。
    守則說明:
    1.法律風險係指未能遵循政府相關法規,以及契約本身不具法律效
    力、越權行為、條款疏漏、規範不週等致使契約無效,而造成之
    可能損失。
    2.策略風險是指由於錯誤的商業決策、或決策執行不當、或對同業
    競爭缺乏適當回應、或產業變動缺乏適當反應,而使證券商收益
    或資本受到即時或未來可能損失的風險。
    3.聲譽風險是指任何有關證券商經營的負面事項,不論事情是否屬
    實,而可能導致證券商的客戶基礎縮小、收益減少、致須承擔龐
    大的訴訟費用,或其他可能損失的風險。
    4.證券商經營除市場、信用、作業與流動性風險外,仍包括法律、
    策略及聲譽風險等其他風險,宜依據各類風險特性及其對公司之
    影響,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程序以控管其他風險。
    4.5.2 法規遵循
    證券商宜設立專職之法規遵循相關部門,負責規範證券商整體財務
    與營運活動之相關法規,並評估與管理公司之法律風險。
    守則說明:
    1.法律風險之控管宜透過風險管理執行單位及法規遵循相關部門共
    同商討研擬之。
    2.證券商內郭狸章之訂定,應符合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
    3.證券商應適時檢視內郭狸章之適宜性,以確保內郭狸章之前瞻性
    與彈性,俾能因應法規改變對其業務之衝擊。
    4.5.3 契約文件適法性之審查
    證券商於承作業務前,應與交易對手確認彼此權利義務關係,並就
    該交易之適法性,以及是否具備合法文件予以審查。
    守則說明:
    1.證券商應訂定一完整程序,據以規範與交易對手交易前之審核流
    程,以確保交易之適法性,前述交易對手包括:保管機構、經紀
    人、交易員與客戶等。
    2.證券商應擬定不同交易所需之書面文件,並確保交易文件細節之
    完整性。
    3.交易進行前,業務單位應先取得該交易合法之授權,並遵守相關
    法規。同時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文件,應依規定期間完整保存。
    4.鑑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複雜性、高財務槓桿倍數、交易期間
    長短不一、牽連交易對手眾多及風險移轉與降低等多樣化特性,
    證券商應特別注意其契約執行之可行性,以及交易對手履行契約
    之能力,並就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之周延性及適法性,擬定一套
    完整之審核程序。
    4.6 風險限額與風險彙總
    4.6.1 市場風險限額
    證券商應依據一定程序,設定並監控公司整體、各業務單位及各交
    易員之市場風險限額,並落實執行限額超限之處理原則。
    守則說明:
    1.市場風險限額之訂定應考量部位限額、敏感度限額及停損限額;
    並宜考量風險值(Value at Risk) 限額或壓力測試限額。
    2.市場風險限額分配原則,宜考量投資組合風險分散效果。
    4.6.2 信用風險限額
    證券商應依據一定程序,設定並監控各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限額,
    並落實執行限額超限之處理原則。
    守則說明:
    1.證券商信用風險限額之設定,應考慮下列因素:
    (1)為每個交易對手或客戶設定信用限額。
    (2)在進行交易之前,交易員需審查限額,確定信用限額的有效性

    (3)交易完成後,應定期檢視交易對手信用變化狀況,並進行適當
    處理。
    2.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應根據已核准的程序,進行交易對手信用之審
    查與後續之監督,並依以下類別評估信用風險是否過於集中:
    (1)交易對手,包含其關係企業。
    (2)同一信用等級之企業。
    (3)產業別。
    (4)國家別。
    3.證券商宜採量化之模型或方法衡量信用風險,並據以設定各交易
    對手及各業務之信用風險限額。
    4.6.3 限額檢核程序
    當政府法規、公司政策、市場情況或交易策略發生變動時,證券商
    應重新檢核風險限額規定。
    守則說明:
    1.證券商應定期檢視風險限額,以適時因應外在環境變化及內部決
    策改變。
    2.證券商應設定各個交易員限額,並由證券商業務單位主管定期檢
    視。
    4.6.4 商品限額的評估與授權
    證券商於承作新商品業務前,除應建立正式之審核作業程序暨訂定
    營業計劃書,據以評估其可行性外,並應評估其對既有商品授權限
    額之影響程度,俾據以分配適當之承作限額。
    守則說明:
    1.證券商於開發新商品業務時,須確認其與現有商品之差異業經適
    當之審查並取得授權。並依據作業程序,考量業務承作之改變、
    結構之差異、風險程度及法律與法規等因素。
    2.承作新商品業務之核決程序,除應經由相關部門(例如風險管理
    、稽核、資訊、財務及法務等單位)審核簽署外,並須經董事會
    或董事會授權之高階管理人員核准。
    3.新商品業務之審核程序,其內容應詳載商品設計之理由,現行政
    策文件修正規定、評價程序、潛在交易對手、適當之監控機制與
    作業程序、資訊系統運作與風險分析方法。
    4.新商品業務營運計劃書內容重點應包含:商品型態說明及營業目
    的、授權額度核准之申請、風險衡量與風控執行程序、內稽內控
    制度、作業流程、會計處理、稅賦處理、相關法規之分析與資訊
    系統之運作。
    5.新商品之交易除須取得風險限額之核可外,亦需考量該風險限額
    對整體風險限額的影響。
    4.6.5 風險彙總
    證券商應計算及彙總公司整體及各業務單位之風險,包括市場、信
    用與其他可量化風險,並與授權限額比較。風險之彙總,宜考量不
    同風險間之相關性。
    守則說明:
    1.應每日彙總公司整體風險變動與超限狀況,包括:
    (1)各業務單位及各種金融商品之市場風險曝險狀況。
    (2)大額信用風險曝險狀況。
    (3)信用風險集中程度。
    2.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應根據既有程序逐日彙總與監控各種不同風險
    ,俾與風險限額相比較,以瞭解各業務單位風險控制狀況及所採
    取之回應措施,並定期製作風險管理報告書備供風險管理委員會
    或董事會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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