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4000 171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3條條文,並自即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 005137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400020852號函)

所有條文

  1.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2.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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