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4000 171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3條條文,並自即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 005137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400020852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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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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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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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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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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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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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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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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