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4000 171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3條條文,並自即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 005137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400020852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為審查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監察人。
  2.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3.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 1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 8款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4.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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