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4000 171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3條條文,並自即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 005137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400020852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左列之條件:
    1. 一、誠信踏實。
    2. 二、公正判斷。
    3. 三、專業知識。
    4. 四、豐富之經驗。
    5.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2.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項之要件外,全體監察人中應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3. 監察人之設置應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性之規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強化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
  4. 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5.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且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以即時發揮監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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