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4000 171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3條條文,並自即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 005137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400020852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1.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2.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2.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1. 一、營運判斷能力。
    2.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3. 三、經營管理能力。
    4. 四、危機處理能力。
    5. 五、產業知識。
    6. 六、國際市場觀。
    7. 七、領導能力。
    8. 八、決策能力。
  3.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4.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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