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37 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 國99年1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9002 8182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1月 5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752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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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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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運判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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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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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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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機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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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產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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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際市場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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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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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決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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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