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業務員登錄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11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 1屆理監事第16次 聯席會議追認通過修正發布第3點(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第0951000140號簽通過)

所有條文

  1. 登錄資格:
    1. 一、初次申請登記:
      1. (一)期貨業務員應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條之資格條件;期貨顧問事業業務員應符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0條之資格條件(從事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 4項業務者不在此限);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應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2、43條之資格條件。
      2. (二)自95年8月1日起取得期貨商業務員、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者,應另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5月5日金管法字第0950054861號函之規定取得「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並在有效期間內。
      3. (三)登錄前半年完成職前訓練;符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5項規定之兼任內部稽核人員得不受此限制。
    2. 二、再申請登記:
      1. (一)確認前任職務(公司)已辦妥註銷手續且註銷未逾五年。
      2. (二)確認已完成兩年一次之在職訓練(如尚未完訓,需於完訓後,方可登錄)。
      3. (三)確認註銷日至再申請日未超過兩年(如超過兩年,需重上職前訓練,完訓後方可登錄;符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 5項規定之兼任內部稽核人員得不受完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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