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權委託投資買賣期貨開戶暨受託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13日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九三中期商會字第09300 00437號函訂定發布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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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買賣期貨開戶暨受託契約 (範本)
立約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機構)
立約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貨經紀商)
立約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權委託投資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之規定,與丙方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賦予丙方就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於契約約定範圍內得全權代理甲方從事期
貨之買賣交易行為;並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因
交易所需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為此爰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並會同丙方
,與乙方共同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灣期貨交易所
) 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
,三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完全契約)
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期貨商
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規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交易所隨時公告
事項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
約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 (開戶名稱)
立約人依本約開立之帳戶 (以下稱投資買賣專戶) 專供丙方代理
甲方全權委託投資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為之,載明甲方及丙方
名稱,並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第三條 (委託買賣)
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之買賣,甲方就本帳戶不得
自行委託買賣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託買賣。
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代為行
使之。
丙方代理甲方委託交易應以面告、電話、電報、傳真、電傳視訊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工具等具體明確之口頭或書面方式
對乙方下達委託,委託內容應包括完成該次交易所需之交易條件

丙方同時代理其他全權委託投資客戶買賣期貨者,丙方之買賣指
示,應按各別投資買賣專戶之代號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帳戶專
戶之買賣合併於同一指示單處理。
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之交易尚未成
交者為限。
丙方之代理委託買賣,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
者,或乙方之受託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乙方依「期貨商錯
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對丙方之下單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授權範圍,得隨時
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為免
責之抗辯。
第四條 (保證金繳納)
丙方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
或乙方之規定,負責通知保管機購將交易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之
客戶保證金專戶。
第五條 (乙方之義務)
乙方接受丙方之代理委託買賣後,應根據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將委託交易內容轉達至該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及辦理後續結
算交割事宜。乙方應於每日完成期貨交易帳戶之交易時,向丙方
回報成交資料,並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丙方。
乙方依前項方式執行期貨交易之委託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
第六條 (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收付)
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為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代理人,由
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投資買賣帳戶一切保證金與權利
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事宜。丙方應通知保管機構辦理保證金與權利
金收付及結算交割。
乙方代理甲方從事之期貨買賣需辦理實物繳交保證金或交割時,
其相關事宜依台灣期貨交易所規定辦理。
乙方確認甲方繳存交易所需款項後,始得接受丙方代理委託交易

甲方存放於乙方保證金專戶之超額保證金,丙方得申請辦理提領
,並由乙方逕行撥入保管機構之甲方投資保管專戶,甲方如需變
更帳戶,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於
完成書面變更前,乙方對原投資保管帳戶之付款仍生清償效力。
丙方從事期貨買賣如有越權交易之情事,除經甲方出具同意交易
之書面,並經保管機構審核符合相關法令外,丙方應依管理辦法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負越權交易之履行
責任。
丙方承諾除前項除外規定者外,對越權交易之結算交割及違約責
任悉由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第七條 (保證金專戶存款之利息歸屬)
甲方存放在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內款項所生之利息原
則歸屬於乙方。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八條 (保證金之維持)
丙方應代理甲方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
維持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待乙方之通知。
第九條 (乙方逕行沖銷之條件與相關事項)
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通知,依其裁量逕代甲方
沖銷全部或一部甲方所持未結清之期貨交易契約:
一、甲方之權益總值,已低於維持保證金時,丙方代理甲方買賣
期貨,未於乙方所定或相關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
二、乙方依市場及其他情況認為有必要為之者。
三、甲方死亡或依法宣告無行為能力或受禁治產宣告、受破產宣
告或有喪失信用之虞或其他影響交易進行等重大情事發生者

四、丙方代理甲方買賣期貨,未於相關期貨交易契約第一通知日
或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前,將所有未平倉的期貨交
易契約平倉了結者。
甲、丙方認知乙方依前項規定代甲方進行沖銷係屬乙方之權利而
非義務,乙方不須對其未代甲方進行沖銷之結果負責。
第十條 (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丙方受乙方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時,若為盤中通知,丙方應立即
指示保管機構補足;若為盤後通知,丙方最遲應於次一交易日開
盤前,依乙方通知內容指示保管機構繳交全額追加款項。
第十一條 (違約)
保管機構未能代理甲方辦理與本契約所約定之保證金與權利金
追繳及結算交割事項,或甲方部位經乙方依約沖銷後,其帳戶
權益總值為負數,經乙方通知丙方後,保管機構未於三個營業
日內為適當處理者,乙方應將甲方視為違約客戶,並依第一條
之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十二條 (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甲方應支付乙方期貨買賣所需之佣金、手續費、取消改單費、
結算款項及費用、各類依法徵收之稅捐、規費等必要費用。
乙方應向甲方收取之前述費用及款項,得自乙方持有甲方保證
金中逕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費,歸甲方所有,並由乙方逕行
撥入甲方於保管機構所設之投資保管專戶。
乙方受託交易應收之手續費、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
,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
第十三條 (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如因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者,該
可歸責之一方當事人應對他方當事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乙方對於因法令或交易規則之變更、通訊或傳送設備之故障、
或因重大情事變更、天災、不可抗力等乙方無法控制之事由或
無法歸責於乙方者,致委託傳達遲延、錯誤、時差或匯率變動
所造成之損害不負責任。
第十四條 (代理權限制之對抗效力)
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期貨交易
全權委任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於
接獲書面通知時,受託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
之交易,就該交易待結算交割之款項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為存
續,保管機構應就該待結算交割款項之部分予以留置並代為辦
理結算交割。
第十五條 (委託交易之停止)
本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約所定
開戶、交易、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之代理權有終止
、撤銷、解除或其他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丙方
之委託交易。
第十六條 (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
書面為之。
第十七條 (權利義務禁止轉讓)
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
第十八條 (契約之終止)
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終止本合約;甲方
欲終止本合約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並會同丙方,通知乙
方終止。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代理丙方從事期貨買賣已完成之交易委託
,或進行中未及撤回或未及沖銷原有契約部位之交易委託效力
仍及於甲方,甲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代理甲方,立即與乙方結清所有既存之
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之債務或義務並不因此終止而受影
響。
第十九條 (通知)
立約人就有關本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除另有約定外
,應以本契約所載通訊處所及通訊工具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為之
。本契約所載通訊處所及通訊方式,任一方式有變更時,應以
書面通知他方。
第二十條 (紛爭處理及仲裁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各方同意得依仲裁法交付仲裁。
本契約一式三份,保管機構 (甲方代理人) 、乙方及丙方各執
一份為憑。
附件:1.甲方授權保管機構 (代理人) 為期貨交易帳戶開立、契約簽訂及
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之授權書。
2.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從事期貨買賣之授權書。

立約人
甲方:
身分證號碼:
傳真號碼: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代理人 (保管機構) : (簽名蓋章)
代表人:
傳真號碼: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簽名蓋章)
代表人:
傳真號碼: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丙方: (簽名蓋章)
代表人:
傳真號碼: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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