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20 02413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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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於本項作業實施前,已向往來證券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辦理信託相關作業者,其資料補正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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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託人非本公司參加人並將有價證券留存往來證券商之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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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託人填具「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信託註記與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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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540,處理類別1:信託註記),辦理信託註記或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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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託人為本公司參加人並將有價證券轉帳至其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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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附證券存摺,向往來證券商申請將原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轉帳至其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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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審核無誤向本公司申請轉帳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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