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20 02413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受託人因其他原因辦理其與非受益人或非委託人之第三人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轉帳。申請轉帳之標的為上市有價證券且超過一成交單位時,應另檢附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向本公司申請轉帳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43),將有價證券轉帳至第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有價證券屬緩課股票者,參加人應操作「取消緩課註記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674)後始得辦理,事後並應向稅捐機關通報緩課股票轉讓事宜。
  2. 受託人因發行人依發行辦法收回/收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其與發行人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附發行人收回/收買之通知文件,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轉帳。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向本公司申請轉帳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43),將有價證券轉帳至發行人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專戶」,本公司仍為限制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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