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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有價證券轉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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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辦理信託之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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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戶提示證券存摺 (無摺戶免提示) 及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影本及稅務機關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受益人為委託人時免附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信託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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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證券商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 (交易代號 543) ,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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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公司確認轉入帳戶屬信託專戶且轉出帳戶為信託專戶之委託人所有,或轉入帳戶屬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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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買賣之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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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託人非本公司參加人本公司依現行一般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方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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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託人為本公司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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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集合性質信託資金買賣有價證券並以匯撥 (匯款) 方式辦理價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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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買入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時,由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通知,將該有價證券自證券商之待交割帳轉帳至受託人之綜合信託專戶;買入興櫃股票時,由本公司將興櫃股票自本公司劃撥交割帳戶轉帳至受託人之綜合信託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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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賣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或賣出興櫃股票時,由受託人操作「存券匯撥」交易 (交易代號 130) 將有價證券自受託人之綜合信託專戶轉帳至其開設於證券商之綜合信託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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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開設於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劃撥帳戶辦理買賣有價證券之價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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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買入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據證券商之通知,將該有價證券自證券商之待交割帳轉帳至受託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買入興櫃股票時,本公司將興櫃股票自本公司劃撥交割帳戶撥入受託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再由證券商操作「存券匯撥」交易 (交易代號130) ,將該有價證券撥入受託人之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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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賣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或賣出興櫃股票時,由受託人操作「存券匯撥」交易 (交易代號 130) ,將有價證券自受託人之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轉帳至其開設於證券商之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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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託人變更之有價證券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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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附變更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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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證券商審核無誤向本公司申請轉帳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 (交易代號 543) ,將有價證券轉帳至新受託人開設之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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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託利益分配或信託關係不存在、無效、解除、撤銷、終止或其他原因需交付信託有價證券之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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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信託利益分配或信託關係終止將有價證券轉入受益人帳戶1.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往來證券商申請將其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之有價證券轉帳至受益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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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券商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 (交易代號 543) ,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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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確認轉出帳戶屬信託專戶且轉入帳戶為受益人所有,或轉出帳戶屬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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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信託關係不存在、無效、解除或撤銷等原因將有價證券轉入委託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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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附信託關係消滅相關證明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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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券商審核無誤向本公司申請轉帳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 (交易代號 543) ,將有價證券轉帳至委託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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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其他原因將有價證券轉入非受益人或非委託人之第三人帳戶1.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轉帳。申請轉帳之標的為上市有價證券且超過一成交單位時,應另檢附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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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券商審核無誤向本公司申請轉帳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 (交易代號 543) ,將有價證券轉帳至第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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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受託人開設之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一) 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往來證券商申請將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之有價證券轉帳至其開設之其他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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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證券商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 (交易代號 543) ,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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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公司確認轉出及轉入帳戶均為信託專戶,且受託人、委託人及受益人代表人身分證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均相符;轉出及轉入帳戶之一為綜合信託專戶或信託專戶且其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相符時,即辦理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