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0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0月 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90007624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中華民國99年 9月27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90053191號函核備)

所有條文

  1. 受理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作業
    1. 一、客戶申請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時,應登入網站或使用電話輸入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再輸入或指示交易內容。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網際網路交易執行時,除已採CA憑證方式確認客戶身分者外,應對客戶再次作身分驗證,以確定為其本人之交易。
    3.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網際網路或電話等電子交易作業系統提供申購及轉換交易服務時,得以電子媒體方式傳送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完整公開說明書(以下簡稱公開說明書),或於網頁上提供公開說明書內容供客戶瀏覽,同時應確認客戶點選已收到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後,始得進行申購及轉換等交易,若未完成交付程序,應拒絕客戶之交易。
    4. 四、客戶申購基金時,應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確認其申購價金已轉入基金帳戶後,始完成申購手續,並依申購日之基金淨值計算客戶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
    5.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採無實體發行者外,應於客戶完成申購後七個營業日內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客戶。基金銷售機構如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基金者,亦應依前述時間內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客戶。
    6. 六、客戶申請基金買回時,應以公開說明書所定每營業日截止時間內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請求或將受益憑證送達之日,為有效買回申請日,並以買回申請日次一營業日(即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算客戶之買回價金。客戶申請基金轉換時,則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
    7. 七、每一客戶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但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上述申購或買回金額之上限均各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輸入交易前二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準。但屬轉換交易者,及採CA憑證方式與其客戶進行交易者,得不受上述交易金額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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