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000002 18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8條之1條文;並以 100年起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初次上市、初次 上櫃案件適用(中華民國100年 1月28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券字第100000299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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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應於初次上市(櫃)案件掛牌日起第七個營業日,彙整主、協辦承銷商獲配售人之圈購資料(包括匯款銀行及帳戶)提供予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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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承銷商應就初次上市(櫃)案件依下列獲配售對象之配售筆數、張數及配售比率,由主辦承銷商於掛牌日起第七個營業日彙整向本公會申報並揭露於本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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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國專業投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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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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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國一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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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一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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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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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華僑及外國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