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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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應於掛牌日起第七個營業日依執行穩定價格操作之結果,就實際過額配售數量與發行公司依左列規定辦理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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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執行穩定價格操作部分,應以執行穩定價格操作取得之股票返還,並以實際過額配售數量為限。且不得約定將過額配售股票之承銷價款與執行穩定價格操作時買入價格之全部或部分差額以任何方式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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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執行穩定價格操作部分,應按承銷價格計算承銷價款交付。主辦承銷商辦理前項股票返還時,應依集保公司規定之相關帳簿劃撥作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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