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100003 4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14條、第16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 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65090號函准予備查 )( 原名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所為之廣告宣傳資料,本公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交易人、相關單位檢舉有違反本辦法之嫌時,應即進行查證或逕提相關委員會研討,並對檢舉人身分予以保密。
  2. 本公會為前項之查證時,會員、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及其負責人或受雇人不得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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