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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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活動,另應遵守前條各款規定及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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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註明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名稱,同一份宣傳文件中涉及多檔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分別註明各發行之期貨信託事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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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交由委任期貨信託事業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依規定向本公會提出申報,同一份宣傳文件中涉及多檔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分別透過各發行之期貨信託事業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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