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100003 4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14條、第16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 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65090號函准予備查 )( 原名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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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活動,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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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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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推介或勸誘、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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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以期貨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期貨顧問委任契約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金融消費者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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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涉及委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不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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