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100003 4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14條、第16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 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65090號函准予備查 )( 原名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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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業務廣告活動,應先徵得委任期貨商之書面同意,並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後,以委任期貨商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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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同意書面,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