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100003 4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14條、第16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 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65090號函准予備查 )( 原名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業務廣告活動,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不得以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2. 二、不得以減免或優惠之手續費,鼓勵當沖或短線交易。
    3. 二、不得涉及手續費之不當競爭,手續費廣告中不得使用「最低」、「唯一」、「最佳」、「終身」或與其字義相同之最高級用語。使用「超低」、「超優」、「法人級」、「意想不到」或與其字義相當之比較級用語,應載明合理且具體之說明。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