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1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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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託投資資產之閒置資金,其得運用及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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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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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放於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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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並得以附條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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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國信託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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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本會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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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閒置資金,係指委託投資資產除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以外,其他具流動性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