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1月2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辦理之。
  2. 除前項專責部門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應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等部門。
  3. 第一項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得兼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外,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非登錄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
  4. 第一項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且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或自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5. 第一項專責部門與第二項內部稽核部門之主管及業務人員,除他業兼營者之內部稽核部門主管外,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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