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1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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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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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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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章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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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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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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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檢送前條第三款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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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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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業務章則,應載明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經營原則、作業手續、權責劃分、營業紛爭處理、人員教育訓練及管理事項等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