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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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但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稽核人員,得由他業登錄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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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法令遵循人員不得由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業務之人員兼任。未符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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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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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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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