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法令遵循主管應具備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其職級至少應相當於部門主管。
  2. 法令遵循主管及業務人員未符合所定條件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