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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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遵循主管應具備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其職級至少應相當於部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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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遵循主管及業務人員未符合所定條件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