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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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本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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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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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本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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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本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