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900600 1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第35條、第42條、第 48條、第72條、第90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 010134960 號公告第2條第1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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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者,由本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