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900600 1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第35條、第42條、第 48條、第72條、第90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 010134960 號公告第2條第1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投資於指數任一成分證券之總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不得超過該成分證券占該指數之權重。但因指數組成內容調整或因應指數複製策略所需,且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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