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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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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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投資於指數任一成分證券之總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不得超過該成分證券占該指數之權重。但因指數組成內容調整或因應指數複製策略所需,且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