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900600 1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第35條、第42條、第 48條、第72條、第90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 010134960 號公告第2條第1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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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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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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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會公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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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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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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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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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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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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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