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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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條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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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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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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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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