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內部人員從事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9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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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於到職日起十日內應依本公會所制定之制式表格(如附件 A)申報本人及配偶帳戶內之期貨交易部位、上市、上櫃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名稱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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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