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0 10347號函修正發布第4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PO及IO所有人申請將其債券重組為附息中央登錄公債,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PO及IO所有人填具「分割公債重組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將PO及IO重組為附息公債。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分割公債重組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B60),將附息公債代號與數額、PO及IO代號與數額、所有人往來清算銀行總行代號及所有人債券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無誤辦理扣帳後,將重組訊息通知集保清算銀行。
    4. 四、集保清算銀行審核無誤後減記本公司債券帳戶PO及IO數額,並於接獲中央銀行重組相關訊息時通知本公司。
    5. 五、本公司接獲集保清算銀行重組完成通知後,編製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該銀行辦理利息所得稅款免扣繳事宜,並通知櫃檯中心。
    6. 六、櫃檯中心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B51F)」辦理重組資料收檔。
    7. 七、參加人於PO及IO完成重組後,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51),列印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單,查詢PO及IO之扣帳情形。
    8. 八、本公司接獲集保清算銀行通知所有人申請資格不符、債券帳號錯誤等訊息時,參加人得操作「公債分割/重組訊息通知資料查詢」(交易代號 B61,收送狀況選項 2:異常),列印公債分割/重組訊息通知資料查詢單核對,所有人於調整相關資料後,重新向參加人申請PO及IO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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