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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商申請將附息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分割為分割本金債券(以下簡稱PO)及分割利息債券(以下簡稱IO),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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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營商檢具利息分攤基礎表等相關文件向櫃檯中心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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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櫃檯中心審核無誤後於分割日前一營業日,操作「櫃檯買賣中心傳檔」交易(交易代號551S),將自營商集保帳號、附息債券代號、分割數額、計息起迄日期、PO及IO代號與註記及利息分攤基礎表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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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營商於分割日填具「債券分割/重組轉帳申請書」,並操作「債券分割/重組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B50選項 1:分割),輸入帳號、附息債券代號及分割數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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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接獲櫃檯中心及自營商通知之資料,並比對發行人提供之登錄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附息債券之扣帳,同時辦理分割後PO及IO之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至自營商戶保管劃撥帳戶,並以帳簿劃撥交付日期作為該等債券開始計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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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營商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51),列印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單,查詢附息債券、PO及IO之入扣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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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於申請分割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債券分割/重組撥付清冊」(CT62)通知發行人及其指定之本息兌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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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息兌領機構辦理第一次屆償之IO還本付息時,除辦理該IO之利息所得稅款扣繳外,就分割前附息債券所有人自前一次付息日至分割前一日之利息所得,應依現行附息債券之利息所得稅款扣繳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