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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辦理債券無實體發行登錄作業,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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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應操作「發行人申請債券登錄及發行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C85處理類別 1:新增)或「發行人申請債券登錄及發行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C85S)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發行資料登記及無實體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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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應操作「發行人申請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C86處理類別 1:新增)或「發行人申請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C86S),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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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得操作「債券登錄、發行資料及還本付息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87),查詢其通知之資料,發現有誤時應操作第一款及第二款交易(處理類別 2:更正),將更正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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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人應依本配合事項附表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書表(為影本者,應簽蓋發行人留存本公司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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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發行人前項通知,經比對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或發行人送交之相關文件書表無誤後,登記該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及登錄該次發行數額,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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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於本公司完成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登記後,申請更正資料內容時,應檢具「債券發行資料登記暨還本付息作業申請書」(蓋妥發行人留存本公司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更正。本公司核驗印鑑並查明相關資料無誤後,更正原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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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發行人應於調整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通知本公司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