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9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20020966號函修正發布第50條條文;並自102年9月3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客戶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私人間直接讓受,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私募之債券:其私人間直接讓受作業依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2. 二、公開發行之債券:
      1. (一)客戶需填具「債券議價買賣轉帳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存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
      2. (二)參加人接獲客戶申請,應於當日操作「債券議價買賣轉帳資料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A72),輸入匯出帳號、匯入帳號、債券代號、成交面額、轉帳類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賣方餘額無誤後,將債券自出讓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轉入受讓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4. (四)賣出標的為PO及IO時,賣方參加人應於申請轉帳日後第二營業日前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扣繳稅款匯至發行人或集保清算銀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稅款專戶,再由本息兌領機構辦理核帳及相關稅務通報事宜。
      5. (五)賣出標的為公開發行公司於海外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且非屬櫃檯中心上櫃標的之公司債者,受讓人應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2. 參加人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私人間直接讓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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