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800020 0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3點、第5點,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 國108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47884號函同意照 辦)(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 0003920號函修正發布) |
所有條文
-
伍、原QFII分戶補辦登記
一、申請補辦登記
(一)由原QFII分戶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輸入 F編號。
(二)系統自動產製「臺灣證券交易所原QFII分戶身份申請補辦為主戶
登記表」,如表 5-1,其中原分戶 F編號、原分戶中、英文名稱
自動產生,其餘資料由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代理人(或代表人)
填具完成。
(三)作業流程:由分戶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
該填具完成之申請補辦登記資料,經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即可
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列印完成補辦登記證明,如表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