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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
一、新增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十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辦
理。
(二)資格條件:依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及主管機關八十
六年一月十三日(86)臺財證(四)第 64825號公告,其資格條
件如后:
1.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年滿二十歲,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
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2.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
(三)申請文件
1.申請登記表: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應填具完成「臺灣證券交易所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申請登記表」,如表 2-1
。
2.檢附文件: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
2.1 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居留證或華僑身分證明書
。
2.2 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經濟部公司執照、
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
(四)作業流程
1.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檢具上述 2文件,委託證
券經紀商向本公司辦理。
2.登記表資料檢核:由證券經紀商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傳送該填具
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本公司即進行各項傳輸資料之檢核,並
由本公司系統線上提供申請登記結果。分述如下:
2.1 完成登記:即所傳輸之各項資料經電腦檢核完成,且國籍
非中國大陸地區者,始完成向本公司申請登記作業。由證
券商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列印申請登記表,交由申請登記之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親簽後,列印完成登記證明如表 2-2,
即可辦理開戶。證券商於登記完成後,境內華僑及外國人
之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本公司,由證券商自行保存(
三)申請文件影本、申請登記表(經申請人簽署)及完成
登記證明等文件。
2.2 重複登記:即所傳輸之資料與其他核准或完成登記之外資
中文或英文名稱完全相同。
2.3 尚未完成登記:證券商線上列印申請登記表,由申請登記
之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親簽後連同上述(三)申請文件,送
本公司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