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登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0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10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20152 2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5點

所有條文

  1. 貳、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
    一、新增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十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辦
    理。
    (二)資格條件:依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及主管機關八十
    六年一月十三日(86)臺財證(四)第 64825號公告,其資格條
    件如后:
    1.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年滿二十歲,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
    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2.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三)申請文件
    1.申請登記表: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應填具完成「臺灣證券交易所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申請登記表」,如表 2-1

    2.檢附文件: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2.1 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居留證或華僑身分證明書

    2.2 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經濟部公司執照、
    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
    (四)作業流程
    1.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檢具上述 2文件,委託證
    券經紀商向本公司辦理。
    2.登記表資料檢核:由證券經紀商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傳送該填具
    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本公司即進行各項傳輸資料之檢核,並
    由本公司系統線上提供申請登記結果。分述如下:
    2.1 完成登記:即所傳輸之各項資料經電腦檢核完成,且國籍
    非中國大陸地區者,始完成向本公司申請登記作業。由證
    券商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列印申請登記表,交由申請登記之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親簽後,列印完成登記證明如表 2-2,
    即可辦理開戶。證券商於登記完成後,境內華僑及外國人
    之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本公司,由證券商自行保存(
    三)申請文件影本、申請登記表(經申請人簽署)及完成
    登記證明等文件。
    2.2 重複登記:即所傳輸之資料與其他核准或完成登記之外資
    中文或英文名稱完全相同。
    2.3 尚未完成登記:證券商線上列印申請登記表,由申請登記
    之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親簽後連同上述(三)申請文件,送
    本公司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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