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開放式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帳簿劃撥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 (原名稱:參加人辦理開放 式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帳簿劃撥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買回作業
    1. 一、客戶
      1. (一)客戶填具「開放式受益憑證買回/買回轉申購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買回。
      2. (二)客戶未建立開設於證券商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者,須先透過往來證券商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146),輸入款項劃撥帳戶資料,始得辦理買回。
    2. 二、證券商
      1. (一)證券商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受益憑證相關訊息查詢」交易(交易代號694),查詢各受益憑證買回之相關資料。
      2. (二)證券商應於客戶辦理買回當日下午二時前,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受益憑證買回」交易(交易代號518),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申請文件留存備查,本公司即辦理受益憑證買回扣帳。
      3. (三)證券商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受益憑證買回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28),查詢客戶買回資料,並於當日作業結束後,列印「受益憑證買回明細表」,核對當日買回資料。
      4. (四)證券商另於付款日,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受益憑證買回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28),查詢指定金融機構撥付客戶買回款項之情形。
    3. 三、投信事業
      1. (一)投信事業於當日作業結束後,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受益憑證相關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FUR,選項4),核對當日買回資料。
      2. (二)投信事業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受益憑證付款明細傳檔」交易(交易代號FUP,選項1),將應付客戶買回款項資料通知本公司,另操作「受益憑證付款明細傳檔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695),查詢相關資料傳檔內容。
      3. (三)投信事業通知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於付款日下午二時前,將應付客戶買回之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指定金融機構之款項代收付專戶,並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受益憑證買回應收款項查詢」交易(交易代號682),查詢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撥付客戶買回款項匯入之情形。
      4. (四)本公司於付款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辦理客戶買回款項撥付作業,其所需之匯費,由買回款項中逕予扣除;投信事業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款項不足時,本公司不辦理該受益憑證之款項收付作業。
      5. (五)投信事業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受益憑證買回應付款項查詢」交易(交易代號683),查詢指定金融機構撥付客戶買回款項匯出之情形。
      6. (六)屬登錄專戶下之客戶申請買回,由投信事業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辦理登錄專戶下客戶之買回扣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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