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5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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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券申請未成交者,由本中心依下列方式,退回借券人提供之擔保品:- 
                                    一、現金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存入借券人於指定清算銀行之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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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擔保公債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通知清算銀行讓與登記或解除質權及返還登記至借券人於指定清算銀行之登錄公債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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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銀行保證於次一營業日將保證文件正本退還借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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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券人得於申請借券時預先聲明前項擔保公債及銀行保證於未成交時仍留存於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