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5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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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價交易及議價交易借券人借券時提供之擔保品應達所借標的公債市值之一定比率(擔保規定比率),本中心並於成交後逐日計算其整戶之擔保維持率,倘有擔保維持率低於擔保下限比率者,經本中心通知借券人所委託之證券商或期貨商後,借券人應於通知之次一營業日補繳擔保品,以使擔保維持率回復至擔保規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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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維持率計算公式如下:- 
                                    一、擔保維持率等於擔保品抵繳總值除以所借標的公債市值,再乘以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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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擔保品抵繳總值等於擔保公債市值加上現金擔保品總值,再加上銀行保證總值之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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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標的公債市值及擔保公債市值,以計算日之前一營業日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之加權平均價格計之,該日無成交紀錄者,由本中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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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規定比率及擔保下限比率由本中心依市場狀況擬訂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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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公告生效後,現有之借券以調整後之比率計算外,原借券未歸還部分亦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