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5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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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價交易及議價交易借券人申請借券時應提供擔保品,其擔保品並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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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擔保公債:限中央登錄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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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銀行保證:限信用評等達本中心公告標準以上等級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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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擔保品提供之方式如下:- 
                                    一、現金:由借券人直接劃撥存入本中心於指定清算銀行開立之「擔保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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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擔保公債:- 
                                    (一)讓與擔保:借券人將擔保公債轉讓登記至本中心於指定清算銀行開立之「擔保公債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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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設定質權:借券人將擔保公債設定質權予本中心,並將擔保公債限制性移轉登記至本中心於指定清算銀行開立之「擔保公債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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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銀行保證:借券人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經由證券商或期貨商向本中心申請,並將保證書正本交付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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