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約定條款因存續期間屆滿、撤銷、解除、終止或前條第一項事由不再存續而應通知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及其他交易對象時,信託業應即通知之,並於必要時依信託法第六十八條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且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權利歸屬人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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