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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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資金,不得違反其與委託人簽訂之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約定條款,委託人或受益人發現信託業違反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約定條款時,得通知信託業公會;信託業公會接獲上開通知經查明屬實後,除依規定積極處理外,必要時應作成書面函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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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或受益人就信託業前項違約,除得依約終止契約外,其因此所生之損害,得向信託業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