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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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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信託業對於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約定之事項、檢附之書件、投資或交易決策相關資料、表報及股權行使等相關資訊,應依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別建檔妥慎保管,並建立查閱程序,避免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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