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信託業為全體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資金運用時,應避免其與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或不同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之間不公平或利益衝突之情事,處理原則如下:
    1. 一、影響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之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資金運用之相關資訊而有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必要時,應公平合理對待每一委託人及受益人。
    2. 二、同一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為不同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就同種類股票或證券相關商品同時或同一日執行相反買賣時,應有書面正當理由,確信合於各該信託帳戶委託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應於公開市場以當時之公平價格為之。
    3. 三、參與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業務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有價證券發行公司、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其他交易對象或其他有利益衝突之虞者提供金錢、不當饋贈、招待或獲取其他利益。
    4. 四、為不同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認購承銷之有價證券時,應依公平原則,按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別為之,並確保認購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無偏袒情事。
    5. 五、運用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資金而與信託業有利害關係之證券商、期貨商或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之投資或信託部門從事交易時,不得違反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議價方式為之者並應事先告知受益人且取得其書面同意或依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約定條款特別約定。
    6. 六、應指派專責人員按月查核委託人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資產運用情形,以確保每一委託人或集合管理帳戶之交易均依公平原則處理。
  2. 前項第五款所稱有利害關係者,依信託業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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