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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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辦理交割、結算及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作業時,應建立及蒐集下列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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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及交易對象之銀行存款帳號、戶名、交易帳號及結算交割人員之身分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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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等之交易標的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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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券存摺簽發機構、短期票券簽證機構及銀行定期存單有權人員簽名或蓋章樣式之印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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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料之建立及蒐集,得視實務作業彈性調整之,但不得有礙交割作業進行及安全,並應敘明調整理由,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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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款結算交割人員之身分資料、第二款及第三款,於無實體有價證券交割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