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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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應於完成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當日,核對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回報之每筆成交資料,於核對無誤後,即製作交割指示文件處理交割及結算作業,並依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別設帳登載每一交易紀錄。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