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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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買賣之人員,應依據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開立之投資或交易決定書依序下達買賣至指定之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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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買賣之通知應依委託人之信託帳戶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帳戶之買賣合併於同一委託書處理。但依法令或信託契約,信託業得就信託財產為集合或共同管理運用,或得為不分別管理者,不在此限。